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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丽平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平,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叶丽平,女。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宏影路2号。法定代表人:冉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丽平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丽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157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并将案款40000元兑付给申请人叶丽平,申请人叶丽平向我院出具收条并放弃剩余案款。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亮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0日地点:执行二庭办公室参加人:巩杰唐国栋刘新浩汇报人:巩杰记录人:林亮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丽平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并将案款40000元兑付给申请人叶丽平,申请人叶丽平向我院出具收条并放弃剩余案款。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我个人认为该案终结执行,看大家意见。唐: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刘:同意。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