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伊犁辉隆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贵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犁辉隆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孙贵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辉隆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环城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远,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贵龙,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伊宁县。委托代理人:张鹏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伊犁辉隆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贵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伊犁辉隆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伊犁辉隆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学珍代理审判员 田金华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