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一在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一在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573号原告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许会军。被告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汪波。被告杭州一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一在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9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杭州乐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