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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0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润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张大海,上海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673号原告:上海润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成,经理。被告:张大海,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明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建忠,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原告上海润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海、上海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上海润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润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润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