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林德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5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德良,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德良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德良及其辩护人谢平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辩护人先后两次申请延长审限并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林德良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君隆小区附近遇见朋友黄庆庭及被害人黄某,被告人林德良谎称随身携带的木材为越南黄花梨,欲贱卖还债,被害人黄某信以为真,以每斤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共计人民币5800元。此后至5月3日,被告人林德良利用被害人黄某不懂木材弱点,多次向他人购买藤香木,然后冒充越南黄花梨,以上述同样价格倒卖给被害人黄某,共计人民币613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木材。经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木材为蝶形花亚科黄檀属非香枝木类木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涉案木材市场统货平均价格为每公斤人民币3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19200元,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德良辩称,并无诈骗,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谢平健辩护意见:被告人不存在欺诈行为,故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林德良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君隆小区附近遇见朋友黄庆庭及被害人黄某,被告人林德良谎称随身携带的木材为越南黄花梨,因欠下赌债,欲贱卖还债,被害人黄某信以为真,以每斤人民币(下同)200元的价格购买,共计5800元。此后至5月3日,被告人林德良利用被害人黄某辨不清真假越南黄花梨木材的弱点,又5次以低价向他人购买藤香木,然后冒充越南黄花梨,以上述同样价格倒卖给被害人黄某,共计613400元。被告人林德良在本案中付出成本价为119716元,即其6次出售给黄某的藤香木依次分别为29斤(每斤12元购进)、22斤(每斤12元购进)、178斤(每斤20元购进)和307斤、960斤、1621.6斤(均为每斤40元购进)。案发后,公安机关向黄某扣押涉案木材3117.6斤,并扣押被告人林德良58340元。经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木材为蝶形花亚科黄檀属非香枝木类木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证明,涉案木材市场统货平均价格为每公斤3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扣押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5月4日,警方从黄某扣押一批重量为3117.6斤的疑似越南花梨木碎木料,同月26日从林德良处扣押58340元。2、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5月26日,林德良指认购买木头的店铺分别为榜头镇溪尾村“批发出售黄花梨”店、“和生辉木业”店,指认称重的地点为“阿丽废品回收”店,交易地点为鲤城街道君隆小区旁,指认实施诈骗的木料。3、抽样取证笔录、取证清单、照片,证实2016年5月5日,对扣押的疑似越南黄花梨木材中抽取4样重量、规格大小不一样本作检材。4、交易明细(黄某提供)、签购单(黄某提供)、存根凭证(陈清法提供)、存款明细、存根凭证,证实黄某分别于2016年5月1日、5月3日,以黄一敏户先后转账给林德良196400元、320000元;同月3日,林德良在和生辉木业店消费66600元。(二)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黄某述称,2016年4月29日下午,其与朋友黄庆庭在鲤城街道君隆小区遇一个老人(即林德良)骑着一辆电动车载着几块木头,林与黄庆庭打招呼并聊天,黄庆庭问林到该处做什么,林就告诉说他最近因为欠了赌债,想把车后座的那几根越南花梨木头拿去卖掉还赌债,因为自己跟黄庆庭都对越南花梨不熟悉,自己就问林那几根是不是真的越南花梨木,林说这些木料是真的越南花梨木。自己看林说得有板有眼,且是本地人,跟黄庆庭又互相认识,就相信林。故自当天起至同年5月3日,林先后6次以每斤200元共出售给自己3117.6斤,自己向林支付619200元,其中第1次购29斤、付给林5800元。同年5月4日上午,自己让他人帮着“鉴定”所购买的是否为越南花梨木时得知该木料是市面一斤就20元左右,发现被骗,故而报案。(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1、黄庆庭述称,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林德良以便宜的降香木假冒越南黄花梨木先后6次以每斤200元共出售给黄某3117.6斤,黄共向林德良支付619200元,所述林德良诈骗黄某的过程与被害人黄某所述基本一致。2、吴某述称,其在榜头镇溪尾租了一家店铺用来批发出售黄花梨木料,店里的黄花梨木料都不是真正的黄花梨木而是一种藤香木,其外观、形状、香味都跟黄花梨木很像,经常有顾客前往挑选。2016年5月1日劳动节前后几天,林德良老人4次到本店里购买这种木料共计1428元,每次价钱或每斤12元(第一次购40多斤),或每斤18元,或每斤40元。林德良知道本店里都是经营这种假黄花梨木也就是藤香木,真正的黄花梨木一斤价格要800-1000元左右,稍微差点的也要500-600元。林德良就是要购买这种假黄花梨木而且还是要购买品相差的,稍微好点的他都不要。自己有听店里其他客户说林德良经常拿着这种假黄花梨木到别处冒充真正的黄花梨木卖,他平时也会装傻装可怜,经常骗人说赌六合彩输很多,没办法才把家中的木料拿出来便宜卖。3、吴庆明(吴某之父)述称,2016年4月30日下午,林德良到店里选购木料,问吴某说有没有品相较差,价格便宜的假黄花梨木料。其余所述与证人吴某所述基本一致。4、陈清法述称,其在溪尾村经营“和生辉”木材店,主要出售一种外观、气味和黄花梨很相似的藤香木。2016年5月2日下午,林德良到店里就问自己地上摆的是什么木料,答说都是假的黄花梨,是藤香木。林德良听了就说他刚刚在旁边另外一家木材店里买了一车的假黄花梨,还不够,想去再买一些,并提出每斤按40元,自己答应。5月3日9点多,林德良一个人到店里,说他要一吨假黄花梨木,让自己用编织袋给他装起来。之后,自己按照林德良的意见将木头运到君隆社区旁边的一家废品收购站门口,并将货卸下来,经过称重,这批木材重1666斤。当天自己收了林66600元。5、卢爱丽述称,她在东门社区经营“阿丽废品回收”店。2016年五一节前后,有个年纪较大的老人多次运送木材到店里称重,有一次他用拖拉机运大批木材过来称重时,她问是什么木材,当时那个老人说这些是黄花梨木材。(四)鉴定意见1、福建省木雕古典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抽取的四号样品均为蝶形花亚科黄檀属非香枝木类木材。2、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5月18日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本案黄檀属非香枝木平均统货价格为每公斤30元。(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德良述称,2016年4月29日下午,其用电动车运了两三块假的黄花梨木料去仙游城关,想拿到城关那些做工艺品的店去看有没有人要,当行至城关公交车站旁一个君隆小区旁时,遇到了朋友“阿庭”,就在一旁聊,“阿庭”问电动车上载的是什么东西,自己就告诉说是越南黄花梨木,“阿庭”表示看不懂,黄某应该看得懂木料。时黄某到旁拿起电动车上的木料看,看完后问自己说这些木料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真的越南黄花梨木,自己告诉黄某说这些越南黄花梨是自己从家中偷偷拿出来卖的,因为自己赌博输钱欠了很多债,想把家中的木材拿出来便宜卖,黄某就点燃了下木料并说味道闻起来很像越南黄花梨木但是木料的品质不大好,他就问自己要卖多少钱。见黄某也看不出来这些花梨木是假的,误把自己载来的假花梨当成是越南黄花梨,遂一时起了贪念,心想着可以把这些假的黄花梨冒充越南黄花梨木卖给黄某,可以靠此赚到钱。经互相砍价,最终双方定下以每斤200元价格交易,后就把这几块木料拿到小区旁边的一处废品回收站去称重。交易后二人就互相留下联系方式,自己还问黄某说,仙游城关这边自己还有一些同样的木料,如果要的话,自己就过去拿过来一并卖给,黄表示如果还有的话可以一并卖给他。此后,又先后5次将假的黄花梨卖给黄某。总共出售给黄某6次,共3023斤左右,黄某共支付约600000元。卖给黄的木料是一种价格便宜的假黄花梨木,其跟真正的越南黄花梨木的形状、气味都极其相似,也可以拿去做工艺品。自己第一次交易时有当面告诉黄某和“阿庭”说这些是越南黄花梨,黄某跟“阿庭”也都不识货,都相信所卖给的木料是越南黄花梨木。卖给黄的木料自己进价为每斤或20元、或40元。自己是用这种假的黄花梨木冒充越南黄花梨木,再以越南黄花梨木的价格跟黄某交易。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相互关联,可采信为定案根据。关于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因被告人林德良出售给黄某的实际购进价为119716元,故本案诈骗数额应为被害人黄某支付给林德良的款项619200元折抵该成本价后的49948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994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德良多次实施诈骗,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部分赃款被追回由公安机关扣押可用于发还被害人,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德良关于其并无诈骗、不构成犯罪的自行辩护意见及辩护人谢平健关于被告人不存在欺诈行为、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林德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德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八千三百四十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黄青山。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物蝶形花亚科黄檀属非香枝木类木材三千一百一十七点六斤发还被害人黄青山。四、责令被告人林德良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黄青山余额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陈恋枝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蔚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