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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建方与陈宗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方,陈宗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873号原告杨建方,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方诉被告陈宗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杨建方承担,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徐继红审 判 员  孟 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