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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佳诺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佳诺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01号原告:长沙佳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3708-3712房。法定代表人:尹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法定代表人:叶勇。原告长沙佳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佳诺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元,由原告长沙佳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杨云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