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597-36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圣兰与三村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伟,三村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597-3607号之二原告赵学伟等11人(用人单位起诉的被告)。被告三村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起诉的原告),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法定代表人邱亮嘉。委托代理人康良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海宇,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洪 英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恒丽(兼)书记员 江 伟 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