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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XX与方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方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被执行人方真,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297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