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XX与方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方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被执行人方真,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297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