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贤德与伍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德,伍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贤德,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伍金保,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贤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执行人伍金保支付申请人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负债外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