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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东与吴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吴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21民初807号原告:王东,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吴金山,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王东与被告吴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砖款2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小红砖和多孔砖,被告陆续欠原告砖款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东拉小红砖及多孔砖合计金额: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吴金山2017年2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吴金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小红砖和多孔砖,被告陆续欠原告砖款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东拉小红砖及多孔砖合计金额: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吴金山2017年2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小红砖和多孔砖,欠原告砖款2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王东砖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吴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