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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学平、李风春与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安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平,李风春,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95号原告:尹学平。原告:李风春。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安村。法定代表人:李兴国,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宾,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尹学平、李风春与被告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安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尹学平、李风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学平、李风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学平、李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学平、李风春负担。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小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