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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屈俊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俊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6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俊杰,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许昌县。200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屈俊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屈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屈俊杰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3500元,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屈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俊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屈俊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屈俊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俊杰撤回上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冰代理审判员  梁云代理审判员  宋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