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子卿与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子卿,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地鸿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子卿,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兰(杨子卿之母),1964年8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中一街66号。法定代表人:孙秋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雨,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地鸿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3号4号平房108室。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玲,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芬,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楼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封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杨子卿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大地鸿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子卿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子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子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子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路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园园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