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2016年8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1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于2017年2月18日15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杨园桥梁村宿舍院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颗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卖给曾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搜缴上述物品。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0.37克。公诉机关认为张军具有自愿认罪、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被告人张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恺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