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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学奎、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学奎,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75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咸亮、郑雪纯,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奎,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颍上县阜颍汽车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789085571。法定代表人:郭安棚,该公司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奎、被告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学奎、被告颍上县阜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详,经查证又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取得联系,导致不能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阻碍了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