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桂丽、刘志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丽,刘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69号申请人:王桂丽,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刘志忠,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申请人王桂丽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忠名下银行存款9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庆成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村路副11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王桂凤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桂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忠名下银行存款9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桂丽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树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