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451孙林燕与潘瑾、姚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燕,潘瑾,姚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孙林燕,女,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潘瑾,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姚国平,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孙林燕与被执行人潘瑾、姚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瑾、姚国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协助将苏州工业园区依顿花园28幢202室房地产指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林燕名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林燕。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瑾、姚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