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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与郭付国、何德梅、程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7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付国、何德梅、程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石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2013)衡中法民四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付国、何德梅、程涓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2011)石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2013)衡中法民四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得到实现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石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2013)衡中法民四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