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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庆英与合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英,合水县国土资源局,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091行初21号原告张庆英,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委托代理人潘志文(系张庆英之子),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合水县新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志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燕,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英诉被告合水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马燕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庆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英负担。审 判 长 赵 鸿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王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