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2010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心翼特殊儿童康复托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睢宁县心翼特殊儿童康复托养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010号原告: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0345-X,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金鸡湖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温一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藏其颂,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县心翼特殊儿童康复托养中心,住所地睢宁县岚山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建,职务不详。原告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心翼特殊儿童康复托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