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惠生、白玫与韩桂荣、徐俊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惠生,白玫,韩桂荣,徐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冯惠生,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白玫,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韩桂荣,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俊成,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惠生、白玫与被执行人韩桂荣、徐俊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桂荣、徐俊成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惠生、白玫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惠生、白玫与被执行人韩桂荣于2017年3月30日达成给付协议;韩桂荣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4983元(含案件受理费1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清赔偿款时计算。交纳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