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香辣香调料行与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286号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四中街一小南门对过。经营者王树印,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组团*号楼***室。委托代理人吉某,1967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向阳小区*组团*号楼***室。被告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皇家帝苑*期南门。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原告赤某诉被告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某的委托代理人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1071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年初至2015年8月,原告为被告饭店供应调料,但调料款未及时给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仍欠21071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据2枚、销售凭证27枚、微信截图1份、录音笔录4份、录音光盘1张,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自2014年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调料,至2015年8月累计欠货款21071元,并由被告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及其公司员工王井中分别为原告出具欠据2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给付为由推脱至今未付。庭审时,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调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调料款,应给付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调料款2107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赤某负担13元,被告赤峰秦淮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