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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秀芳与罗春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秀芳,罗春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542号原告:陆秀芳,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罗春田,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芳与被告罗春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充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