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爱丽与李永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丽,李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苏爱丽。被执行人:李永春。本院在执行苏爱丽与李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