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92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