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92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