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569号原告: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70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4091856A。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郭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丽芬,女,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