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黄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020号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开区创新路1号(假日摩纳哥1号栋107房)。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男,住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女,住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希,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双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