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96王立栋与张朝利、张雅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栋,张朝利,张雅楠,王道群,张清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096号原告:王立栋,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菊(系原告王立栋的妻子),住睢宁县。被告:张朝利,男,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详。被告:张雅楠,女,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详。被告:王道群,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西关开发区。被告:张清传,男,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详。原告王立栋与被告张朝利、张雅楠、王道群、张清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王立栋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书要求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立栋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王立栋负担。审 判 长  金传会代理审判员  蔡雨辛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