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业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西安伟业塑胶绝缘有限公司、陕西西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沈伟、王巷鹏、李宁、沈亮、宋飞娟、沈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XX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陕西XX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沈X,王XX,李X,宋XX,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XX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XX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X,男。被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李X,女。被执行人沈X,男。被执行人宋XX,女。被执行人沈XX,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西安XX塑胶绝缘有限公司、陕西XX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沈X、王X、李X、沈X、宋X、沈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6)西雁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XX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西安XX塑胶绝缘有限公司、陕西XX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沈X、王X、李X、沈X、宋X、沈X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104666.67元,罚息3730.13及其它利息、罚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先期偿还20万元,其它欠款的偿还时间和金额待双方继续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沈X、沈X、沈XX、西安XX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陕西XX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0万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沈X、沈X、沈XX、西安XX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陕西XX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恢414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6)西雁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