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830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林,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元小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