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关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周,陈关周,陈关周,陈关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9刑初34号公诉机关红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关周,男,1962年7月20日生,住红河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翻译人李秀芳,本院干警。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关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龙、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关周及翻译人员李秀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关周将罂粟籽播种在红河县洛恩乡草果村委会阿东村“伍可”(哈尼语地名)地里。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陈关周用刮胡刀片划了已经结果的罂粟表皮之后流出少量白色汁液,2016年3月19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洛恩派出所民警在排查中发现,经现场清点罂粟共计630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植物为罂粟。另查明,被告人陈关周所种植的罂粟630株,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积极配合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关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说明、证人李某1、李某2、陈某、马某的证言、植物物种鉴定意见书、罂粟辨认笔录、罂粟种植现场及铲除清单照片、尿检指认照片、罂粟果被划的照片及刀片照片、户口证明、被告人陈关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关周无视国法,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关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关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其所种植的罂粟630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陈关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关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 建人民陪审员 王素仙人民陪审员 李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