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冬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冬生,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冬生,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冬生,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冬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北环东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邱新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冬生,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力,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冬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是新余市诚丰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没有将其列为当事人,属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6)赣05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恩达麻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熊 乔代理审判员 章丽姣代理审判员 汪群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