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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莫瑞佳与李桂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瑞佳,李桂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6民初1219号原告莫瑞佳,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黄绍灏,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桂勇,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莫瑞佳与被告李桂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瑞佳的委托代理人黄绍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瑞佳诉称,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李桂勇向原告赊购水泥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共欠货款49217元。因原告与被告互相认识且经常有生意往来,原告便将水泥先赊欠给被告李桂勇,有被告书写欠条5张为证。在赊给李桂勇水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桂勇归还原告货款4921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莫瑞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李桂勇人员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欠条5张,证明被告李桂勇共欠原告货款49217元的事实。被告李桂勇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李桂勇缺席,没有对原告莫瑞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莫瑞佳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莫瑞佳经营水泥销售,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李桂勇多次向原告莫瑞佳赊购水泥。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9日、11日、18日、2014年1月20日共5次就相关购销账目进行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五张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水泥货款总额为49217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李桂勇仍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原告莫瑞佳与被告李桂勇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赊购水泥,之后经原、被告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在《欠条》上签字进行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9217元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莫瑞佳起诉要求被告李桂勇支付货款4921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计付的问题。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亦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莫瑞佳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勇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瑞佳货款49217元利息(从2017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李桂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