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保与被告廖怀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保,廖怀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766号原告:张福保,男。被告:廖怀中,男。原告张福保与被告廖怀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福保于2017年4月20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保负担。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