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执恢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峰与陈平、陈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陈平,陈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恢73-3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陈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陈平、陈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