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健、杨会香与冯丕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杨会香,冯丕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生于1978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会香,女,生于1958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李健母亲。被执行人:冯丕全,男,生于1975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8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李健、杨会香与冯丕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健、杨会香与被执行人冯丕全、李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丕全、李健共同给付60000元,并当庭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4)旺苍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