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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国安与刘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安,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398号原告蒋国安,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刘平,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安与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蒋国安承担。审判员 陈 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