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邓照斌申请执行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邓照斌法定代表人周作洪,该公司董事长。邓照斌与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22日本院对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祥和家园”商住楼8套房屋予以保全查封。由于查封期间将逾期,现申请人申请延期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照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祥和家园”商住楼7楼4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07.24平方米)、7楼7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4.86平方米)、7楼8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4.86平方米)、7楼9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6.34平方米)、8楼7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4.86平方米)、8楼8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4.86平方米)、9楼1号房屋(建筑面积约86.11平方米)、9楼2号房屋(建筑面积约126.3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毁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秀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