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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诉民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民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内长城路1号(仪征市区西)。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60号四层L3部位。法定代表人:许黎明,董事长。上诉人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8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江苏省仪征市,合同履行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方虽约定在原告方人民法院诉讼,但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有可能成为原告,故属于管辖约定不明。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由原告一方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