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谭勇兵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勇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勇兵,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文化,住茶陵县马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冬发,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系谭勇兵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址: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罗元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琳,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谭勇兵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勇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勇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勇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上诉人谭勇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晓辉审判员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