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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林玉晶与庞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晶,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林玉晶,女,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庞君,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晶与被执行人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60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庞君在银行(含公积金)账户的存款,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