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硕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8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硕,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于2014年4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羁押,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硕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蔡硕伙同贾某1、陈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世纪馆西侧篮球场内,窃取被害人贾某2鉴定价值人民币910元的华为MT7-CL0016G手机1部。后被告人蔡硕在某便利店通过微信消费方式窃取被害人贾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1065.5元。现涉案款物均未起获。被告人蔡硕于2016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硕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贾某2的陈述,证人贾某1、陈某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硕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硕退赔被害人贾某2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五元五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