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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640号原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炎帝庙街28号。法定代表人:熊汝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革利(公司员工),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法定代表人:徐绍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公司员工),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交收取计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