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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沈秋华、陈绍成等与沈武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华,陈绍成,凃勤妹,陈昊铭,沈武川,沈育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1789号原告:沈秋华,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陈绍成,男,1938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凃勤妹,女,194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陈昊铭,男,200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乐,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云建,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武川,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斌、蓝春鸿,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育才,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炳聪,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华、陈绍成、凃勤妹、陈昊铭与被告沈武川、被告沈育才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秋华、陈绍成、凃勤妹、陈昊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倩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