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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7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池毓就、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毓就,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文祥,蔡灵玲,XX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7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池毓就,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后溪坂。组织机构代码:74638263-1。法定代表人:蔡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58754379-1。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水南西街15号2#二层04、05店面。组织机构代码:06655196-4。法定代表人:蔡灵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55505665-7。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文祥,男,193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蔡灵玲,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XX英,女,194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莆田市荔城区。池毓就与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蔡文祥、XX英、蔡灵玲、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毓就根据三明中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470万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和代理费。在执行过程中,三明中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田县房产和土地;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泰宁丹霞美地的房产和土地,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0月1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执7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灵玲名下位于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道15号房产共33个,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泰宁杉城镇水南西街道15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及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针对被执行人福建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宁县杉城城靖远路966号“丹霞美地”房地产,为了化解劳资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三明市政府的会议纪要精神,目前采取“局部清算、封闭管理”的形式处置,但处置时间较长,无法在审限内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