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涛、孙梓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涛,孙梓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郭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梓涵,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涛与被执行人孙梓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梓涵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