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凤兰、李慧诉被告左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第三人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兰,李慧,左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02行初24号原告郭凤兰,女,194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左云县***。身份证号码:14022619440417****。原告李慧,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左云县***。身份证号码:14022619870317****。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红芳,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英,男,该单位职工。第三人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法定代表人曹育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守宪,男,该公司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兰、李慧诉被告左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第三人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兰、李慧于2017年4月20日以行政程序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凤兰、李慧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兰、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凤兰、李慧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周 鑫审 判 员 剧利军人民陪审员 孟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淑萍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