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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辖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海兴县泊信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海兴县泊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兴县泊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法定代表人:孟凡强,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因与海兴县泊信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4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上诉称:海兴县人民法院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的保险标的物指的是标的物固定所在地的,对于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冀J×××××号车登记注册应为沧州市,运输目的地为北京,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海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作为涉案保险标的物即海兴县泊信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轻型封闭货车登记注册在河北省海兴县,故作为车辆登记注册地的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徐腾飞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