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文静与张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静,张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505号原告:武文静,女,198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武文静与张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武文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文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学斌 来源: